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2019-03-18 11:3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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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川民发[2011]42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7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但是从全省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及成年后的住房、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两个加快”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最低养育标准扣除中央补助360元后的差额部分,省财政按照全省平均35%的水平给予补助,具体对各地按人均财力水平和孤儿人数计算,其中,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对扩权试点县按财政体制办。市州对各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自主确定。各地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可适当提高最低养育标准,但对提高的部分,中央和省财政不再补助。各地散居孤儿人数和机构供养孤儿人数,由省民政厅审核认定。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额为依据,由省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当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增长额。各地要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孤儿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州)民政局备案。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或被收养,从其18周岁生日或被收养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孤儿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孤儿个人档案式样见附件7)。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请市、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强化工作监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见附件8)。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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