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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13: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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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11)28号文件、绵府发(2012)8号文件】

一、 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一月内经过向人社局行政部门申报确认为工伤的,在工伤期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单位经办人必须3日内到医保股23号窗口申请备案),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的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药品目录。

三、 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医院、中医院、三医院、404医院、人民医院、骨科医院、富临医院、协和医院、520医院、科学城医院、万江眼科医院、口腔医院。

四、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在统筹地区内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天补助12元;市内公共交通补贴30元;途中伙食补助30元。在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每天15元;市外公共交通补贴60元;途中伙食补助60元。

五、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六、因工死亡待遇:

(一)伤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该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七、申报工伤待遇资料:

由单位经办人在医保股23号窗口拿相关待遇申报表

   (一)医疗待遇:填好盖章的申报表,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伤职工医治的门诊发票和处方明细、检查报告单以及出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因车祸引起的工伤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和理赔调解书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明细分割单。
   (二)一次性伤残待遇:填好盖章的申报表、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一次性工亡待遇:填好盖章的申报表、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亲属调查情况表及相关资料。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好盖章的申报表,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1份,解除工伤关系文件原件1份或者公证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