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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8-04-03 10: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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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第二十六条:具体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9项“公章刻制业许可”,《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5项“公章刻制业许可”。

二、申请条件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三)应具备电脑图文设计设备、光敏制章机,以及能满足制作现代印章的成套设备。

(四)生产制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刻制印章能力,印章质量应达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五)应建立保管交货、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职工名录。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五)经营场所方位图及标明工作间、服务台、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的建筑平面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 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五、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在市、县级政府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