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2017-05-18 09:00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市县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公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内设机构印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相一致。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印章刻制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公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能刻制公章。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公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取得《印章准刻证》后,方可刻制。

  1.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持《印章准刻证》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第八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事业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公章有所区别,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七条程序办理。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的本单位印章的印模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事业单位违法出租、出借印章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章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应持原印章按第七条程序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章因丢失等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或网站发布印章作废声明,并持作废声明的证明和丢失情况的书面说明按第七条程序重新刻制。

  第五章印章销毁和封存

  第十四条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公安机关在销毁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移交的印章时,应当出具销毁证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当将需更换的印章或印章销毁证明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将公章和各类专用印章或印章销毁证明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时,应当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交回的印章,应当登记收缴情况或出具收缴证明,定期移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被撤销登记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销毁公章的,可在交回印章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印章封存,封存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使用封存印章,应事先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后重新封存。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核准变更、注销、被撤销登记前未尽事项的补办材料,不得用于新事项。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印章制发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电子印章的管理与正式印章等同,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