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2017-08-20 13:1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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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浓家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享受助学金困难学生的控制人数)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国家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奖学金

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五)学校减免学费等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500元-2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28%,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在执行现有助学金政策基础上,按照30%贫困面计算,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二)学校资助等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作业本费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费,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特教校残疾学生3600元/生.年。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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